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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和信息 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规划、 建设、 保护及其监 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 通信服务的通信传 输光(电)缆、 基站、 微波站、 交换机、 接入设备、 室内分布系统 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 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通信 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的规划、 建设 、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 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商务、 财 政、 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林业、 环境 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通 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 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制度, 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 作,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相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 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 电信业 1务经营者、 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 普及通 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通信设施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 识。 第六条 通信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 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 危害通信设施安 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 电信业务经营 者举报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 共享,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 产、 环境 保护等 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通信设施建设 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 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综合性规划。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本级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 编制通 信设施建设 专项规划,有关内 容应当纳入相关 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信设施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时, 涉及通信设施建设的, 应当征求本级通信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 改建、 扩建铁塔、 杆路、 基站、 传输线路、 通信管道、 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 ,应当实行共建 。 已有铁塔、 杆路、 基站、 传输线路、 通信管道、 室内分布系统 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 ;不具备共享条 件 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办法,组织协调 通信设施的统一建设, 并加强监督管理, 推进通信设施共建共 享。 2第十条 从事通信设施建设的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 和人员,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并在资质和资格规 定的等级 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规划建设 车站、 机场、港口、 公路、 铁路、 城 市道路、 桥梁、隧道、 城 市轨道交通以 及旅游度假、文化、体 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时,应当事 前通知通信主管部门,协商通信设施建设等事 宜,确 保建设 项目与通信设施建设 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通信设施 的,应当 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 案,与城乡建设 风貌 相协调,并 确保不危及 景区建筑和文物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 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 程时,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 廊提供条 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 在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 建设通信管道和 架空通信线路。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 在大型公共场所和建(构) 筑物内的移动通信信 号盲区、弱区,设 置移动通信 网络室内分布 系统。 大型公共场所和建(构) 筑物的开发者、 所有者和管理者应 当为移动通信 网络室内分布系统的设 置提供便利。 移动通信 网络室内分布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满足 多套系统共享 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规 范和标准,将相 关通信设施 纳入建设 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 与验收。 住宅小区和住 宅建筑内光纤通信设施工程的设 计,必须满 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 平等接入、 用 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 的要求,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对新建住 宅小区和住 宅建筑内配套建设的通信设施进行 验收,并于验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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