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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 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 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的决 定》修正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利用地下水 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 可利用 或者有可能被利用 的水源(含地热水、矿泉水、卤水等 )。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类取水井、 压力井、 坎儿 井、地热井等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资源保护、 管理和利2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管理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 水资源的污染; (四)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统筹安排生态、工业 和农业用水。 第五条 地下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 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 督;州(市、地)、 县(市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 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以批准实施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为依据,在所管辖的流域范围内依其职责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 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 、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 展和改革、 农业、 林业、 畜牧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职责。3第六条 自治区依据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规定,建立地 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地下水资源保护 、 管理和利用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 励和支持地下水资源先进 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保护地下水资源的 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节约、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 义务, 有权对违法开采地下水、 损毁地下取水工程设施、 破坏和污染地下 水资源等行为进行 举报。 收到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调查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 告知举报人;属于违法行为的, 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 实投诉和举报内容属实的,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 酌情给予 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每五至十年 对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 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调查评价,并报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备案。 地下水资源 调查评价结 果作为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 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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