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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 (2017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 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提高抗旱减灾能力,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 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防抗结合、 因地制宜、 统筹兼顾、 保障民生、 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 则。 抗旱工作应当优先保障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生活用水, 统筹协调农牧业、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 , 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 展。 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 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 、 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费用。 第五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 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抗旱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旱情 收集、 监测、 分析、 上报和灾情统计核实、 抗灾救灾物资发放 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抗旱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当地 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抗旱宣传 教育、普及旱灾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抗旱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第七条 任何单位、 组织和个人 都有保护抗旱水源、 抗旱 设施和 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 义务,有 权对侵占、破坏抗旱水 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 止、检举。 第八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干旱灾害预防和 抗旱减灾 基础设施建设,将抗旱工作与水资源管理相结合 完善抗旱工 程指挥调度体 系和服务体 系,促进 节水型社会 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 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后实施,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 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 特点、水资源条 件及水工 程状况和经 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组织 编制抗旱预 案。 抗旱预 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审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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