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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 (2017年3月2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 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 例》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及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鄂温 克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 域,包括沼泽湿地、 湖泊湿地、 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 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1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旗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 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自治旗环境保护、 发展和改革、 财政、 国土资源、 公安、 农牧 业、 水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 旅游、 交通运输、 气象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 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等的管理机构,在林业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 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湿地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 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对于在湿地保护和相关科研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湿地保 护规划,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后组 2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 符合自治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总体规 划,并与其他 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自治旗林业、 环境保护、 农牧业、 水务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生态资源的监 测,对 湿地的生态 状况和利用 情况进行评估。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对自治旗湿地资源进行 普查, 建立湿地资源 档案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 信息,适 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依照国 家和自治区湿地 认定标准划定的 不同级别湿地列入湿地保护 名 录,明确保护范围,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并 设立界线标志和保护 标志。 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 时公布湿地的 名称、类型、 保护 范 围、管理部门、责 任单位等事 项。 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 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 稳定性及相关 权利人的利 益。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按照国 家和自治 区相关规定 申报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 (一)生态 系统具有代表性的 ; (二)生物多样性 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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