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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2月25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1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六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其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在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按时出 席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一般在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 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 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 2 —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 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 会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 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团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 进行监督。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市人大代表出 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通报。 市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 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 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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