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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2月19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2017年5月19日山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和审计 工作报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等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 )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法》 、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办法》 等有 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工作,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 决定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 机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市主要新闻 单位应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 市人民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 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 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会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分送会议有关资料。临时 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有关资料,围绕会议议题,学 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审议的议题,在会前组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研,了解有关情况。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可以书面印发常务 委员会会议。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安排全体会议 ,也可以安排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 ,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 议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 联组会议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时各组提出的 审议意见;对法规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 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 机构拟订,主任会议 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 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一)“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 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 (四)受邀请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2 —(五)市主要新闻单位 负责人。 (六)主任会议 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 言权,没有表决权。 临时召集的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 按时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因 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 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 假;全体会议、联组会议 期间须请 假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列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 假。 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 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决定 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以及 设置旁听席的 范围、旁听公民人数。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 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 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 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 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 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 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 交常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 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 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同时向提议 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和规范常务委员会 自 身活动的事项制定地方 性法规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初审的地方 性法规案和法规 修正案,应当在会议召开 三十日前报 送常务委员会办公 厅,并附法规草案和提案人的 起草或者修改说明,提 供参阅资料。 同时要征 求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一 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法制委员会一次统一审 议后再交付表决;有关 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决定草案和 内容比较简单、成 熟的法规草案,可实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各一次审议 即交付表决;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 存在较大 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 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但从初审到三审的时间间 隔一 般不得超过一年。 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一 般要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 后,再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对于直接关系全市人民 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 初审后,经主任会议 决定,可以向 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朔州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 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 理。涉及立法项 目的议案, 执行《朔州市地 方立法条 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 如果组成人员意见分 歧较大,主任会议可以决定 该议案暂不交付表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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