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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游条例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0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四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六章 旅游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开发、利用旅游资 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 娱乐、信息等服务的产业。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 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 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内组织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进 行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西安历史文化特色,坚 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区、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建设 、 规划、工商、公安、价格、交通、文化、环保、文物、城市 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促进 和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业经营者可以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提高旅游景区、景点品位,改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整体形象 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旅游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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