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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 , 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 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 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 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或者批准: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 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 重大事项; (三)市和区县、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事 项;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六)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 、 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民政、民族工作的 重大事项; (八)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 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 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 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 议或者决定: (一)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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