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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 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乡村规划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 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 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 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 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 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 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基本农田、改善生 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色 和传统风貌; (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 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 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五)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市规 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 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 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 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配合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 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 划工作。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 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 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市、区、 县人民政府各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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