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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4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 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 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 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 育龄人口。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 条例。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 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 例。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 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 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分 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 费按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建设、房管等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 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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