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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 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 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 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 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 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第三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 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 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 、 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 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 术,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 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 大决策,应当通过 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 示等形 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 策。 第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的 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 知识,增强公 众生态环境保护 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 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宣传周。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 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宣 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 义 务,并有权制 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 项规划的 编制,应当 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 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 步的要求,坚持开发 服从保护的原则, 突出秦岭的自然特 性、文 化内涵和地方特 色。 第十二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市 级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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