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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2008年1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改革创新工作,实现西安率先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下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 理体制的改革; (二)司法工作的创新; (三)开发区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务方式、方法 的创新; (四)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本条例所称改革创新是指本市范围内体制机制的变革 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创活动。 第三条 改革创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支持有利于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的体制 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自 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参与改革创新工作,提高自主创 新能力。 第五条 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 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体制、行政管 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市、区、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审判、检察工作 方面的改革创新。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 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负 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承担 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府职责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 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支持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 (五)组织、指导改革创新评估工作; (六)跟踪国内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动态,对 重大改革理论和政策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创新对策; (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 制,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八)建立城市建设管理新体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 革;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 新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 施;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 (三)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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