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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8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 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 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 士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 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 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 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 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 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本市 友好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符合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县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 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西安 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或者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 务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有 关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 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 的部门推荐;(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必要审查,并向社 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做出授予西安 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 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由市长向被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 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六条 西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 一制作。西安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 签署。 第七条 西安市荣誉市民可以 享受下列 礼遇和待遇: (一)应 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 庆典等活动,享受贵 宾礼遇; (二)在本市 停留、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 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西安市荣誉市民 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 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 加强对西安市荣誉市民事 迹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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