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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08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 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西安历 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 100年以上的树木 ; 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 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 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 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 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区、县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 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所有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古树名木及其保 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对在保护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由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 500年以上的古树 , 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 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施 二级保护;树龄在 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施三级 保护。名木实施一级保护。 第九条 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 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经市绿化委员会审查确认后, 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设牌 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承担养 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古树名 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一条 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布 的古树名木建立档 案,设立 标志,标明树木编号、名称、 学名、科 目、树龄、保护级 别等内容,并制定具体的养护 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 任人: (一) 机关、团体、学 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 风景名胜区、公 园、林场、寺庙等单位用地 范围内的古树 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 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分 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城市 道路、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 市管理部门委 托的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四) 居民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员会委 托的 物业管理 企业负责养护;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 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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