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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 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 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 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 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一定的 系统和设备,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进行净化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 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 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 再生水利用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 、 周至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建 设、房管、价格、城市管理、农林、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 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排水等规 划相衔接,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 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的投 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的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 设施。 第七条 鼓励、支持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 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对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污 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应当 纳入城市 总体规 划和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 未经法定程 序调整和变更,规划 确定的城市污水处理 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 用或者改 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和开发区应当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区域规划。 碑林区、 新城区、 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 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 门编制 并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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