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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 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 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 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 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 、 规范服务、安全运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 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市政、 公安、安监、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 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设施 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 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公用事业的法定 义务和社会责任,负责运营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 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 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 应当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用热、用气、通 信等需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轨道交 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 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轨道 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统筹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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