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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陕西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 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低 温、干旱、大风、雷电、冰雹、大雪、大雾、霜(冰)冻 寒潮、沙尘暴、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灾 害,以及由于上述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火 灾、洪涝、大气污染等衍生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措施、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机 制。 第五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 电灾害防御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改、城乡建设、市政 公用、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 通、水务、农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卫生 计生、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 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鼓 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 科学技术研究,推 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 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 知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做 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 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 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并采取有效 措施, 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 能力。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 思想、原则和 目标; (二)气象灾害 现状、发展 趋势预测和 评估; (三)气象灾害 易发区域和 重点防御区域 ; (四)气象灾害防御主 要任务; (五)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设 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 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 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 测预警 系统、预警信息 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 服务系统等气 象灾害防御 基础设施的建设, 具体方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全市性气象 探测设施、气象 专用传输设施、大 型气象 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方 案,由市气象主管 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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