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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 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 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 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 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 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 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负责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 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市政公 用、水务、房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质监 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 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 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 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 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 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 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 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 理等内容。 第九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 工、检测、监理等 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 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市 禁止使 用的技术、工艺和 产品。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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