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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 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维护勘 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 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环境特征 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等城六区以外 的市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监 督。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代盖图章。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并在执业资格注 册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经 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 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转让、出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每 年应持工 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 设计资质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 料等到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备案。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机构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 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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