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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0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2013年1月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2013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 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 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 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 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 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 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 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 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 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质监、 安监、价格、房管、交通、气象、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发展坚持安全第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 节能高效、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 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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