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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9月 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范围 第三章 报送和接收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 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 收集、整理、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 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 录。 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 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 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 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 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日常管 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 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 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 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文物、交通、水务、人 防、城改、公安、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秦岭保护、轨 道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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