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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关于批准《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城市管理 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158-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2月22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 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 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 理的活动。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辖区内实施城市化 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公众参与、权责一致、协调创新 的原则。 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实施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 作用,动员公众参与。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县级 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 制。 县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所属 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 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159-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 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依法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继 续行使监督管理权,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 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履行城 市管理义务,协助和监督城市管理活动。 第八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建立责 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范 第十条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空间、环境治理、公园和风景区管理等专项规划 的编制,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实现城市长 效管理的需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城市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妥善处理新城区开发与老城区更新的关系,优先安排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邮政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市政公用设 施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 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三条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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