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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7年2月1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 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外乡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遵守本条例。 未建立环境卫生机构的镇驻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垃圾、污水、废弃 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 多元投入、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劝阻 、 —— 1 ——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 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参与乡村 清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教育,增强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 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 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 (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 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乡村清洁办事机构负 责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教育、 —— 2 ——财政、国 土资源、环境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 务、农业、林业、卫生 计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和 分 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辖区范围内的乡 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 计划; (二)结合村 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 转运、处置; (四)对乡(镇)清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对乡村清洁进行 巡查,督 促村(居)民委员会、自 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 小组和有关单位 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 责; (六)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 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 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 民小组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乡村清洁工作; (二)通过民主 决策、村规民 约等方式建立乡村清洁管理 制度; (三) 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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