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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30日岳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湖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岳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 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 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1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的巡查、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 护工作。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 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 历史建筑修缮与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 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风貌保护区规划并督促落实;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历史建筑的认定和调 整方案; (三)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 2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相关文物保护单位 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的编制和修改;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维修经费补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普查、征集 、 保护和传承经费补助; (四)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 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 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 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 赞助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保护规划 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护 状况进 行评估,并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工作 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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