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由业主委
员会依法履职
,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是小区
管理的常态
。
对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未成立业主
委员会的
,
赋予居民委员会
“
查漏补缺
”
的职责
,
由其组织业主讨论决策小区公共管理事务
,
是
必要的
。
经业主大会委托
,
居民委员会也可以
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
但代行应是
一种临时行为
,
不应成为常态
,
要尽快回归由业
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正常状态
。
为此
,
建议将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相关内容修改为
:
“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
指导和监督下
,
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
共管理事务
,
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
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
草案表决稿第二十
条第二款
)
此外
,
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
了修改
,
提出了草案表决稿
,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
议审议通过
,
并建议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
,
请予审议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
4
月
20
日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2017
年
4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
,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
推
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等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
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0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
相关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
,
是指通过科学研究
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
职
务科技成果
,
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
、
高等院校
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
,
或者主要是利用上
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
,
是指为提高生
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
、
开
发
、
应用
、
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
、
新工艺
、
新材
料
、
新产品
,
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
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
,
遵循
“
自
愿
、
互利
、
公平
、
诚实信用
”
原则
,
维护国家利益
,
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
技成果
,
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
、
许可或者作价
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
除涉及国家秘密
、
国家
安全外
,
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
化收入
,
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
报酬的方式
、
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
,
但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
,
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
,
科技
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
,
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
议
,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
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
定获得奖励
、
报酬
。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
,
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
,
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
、
开发
、
应用
、
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
。
第六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
、
指导和协调
,
制定和完善
相关政策措施
,
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本市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
制
,
研究
、
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
制定
、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
第七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
,
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
、
协调和
服务工作
。
市教育
、
发展改革
、
经济信息化
、
商务
、
财
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审计
、
国有资产监督
、
税
务
、
工商
、
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
责
,
加强协作配合
,
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工作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市设立和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
究开发机构
、
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
以下统称
“
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
”)
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的专业化队伍建设
,
可以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
构负责下列工作
:
(
一
)
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
;
(
二
)
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
(
三
)
自行或者指导
、
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
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
、
开发
;
(
四
)
申请
、
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
产权
;
(
五
)
制订
、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
(
六
)
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
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
服务机构
,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本市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需
要
,
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
、
专
业化建设
。
第九条
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应当依法通
过协议定价
、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
拍卖等
方式
,
确定科技成果转让
、
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
价格
。
第十条
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下
列方式
,
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
(
一
)
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
(
二
)
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
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
,
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
(
三
)
单位与完成
、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
12
2017
年第三号
(
总第
282
号
)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
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
,
以本
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
转化的经费投入力度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
照国家规定
,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
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等政策
。
本市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
入
,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
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
于利润
。
第十二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
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
求和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
支持
企业开展新技术
、
新材料
、
新工艺等的集成应
用
,
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
其他相关科技项目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
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
、
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
中的主导作用
。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
,
由
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共
同实施
。
第十三条
本市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
、
风险补偿等方式
,
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机
构
、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
入
、
高风险
、
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
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
支持企业
利用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
,
开展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融资
。
本市采取信用担保等措施
,
引导银行业金
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拓展融资渠道
。
本市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
,
鼓励保险机构
提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产品
。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
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
台
,
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及其
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
、
技术创新联盟
、
新型研究开
发机构等方式
,
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
优质资源
,
共同开展研究开发
、
成果应用与推
广
、
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重点实验室
、
工程
(
技
术
)
研究中心
、
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
新型研究开
发机构
、
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
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
、
中间试验
、
工业性试
验
、
工程化开发等服务
,
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
,
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
、
企业与社会
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
实验室
、
科技文献等科
技资源
,
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
。
以财
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
、
建设的大型科
学仪器设施
,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
供共享服务
。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
、
高
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
、
项
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
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
流动岗位
,
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
、
实施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
,
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
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
本市有关规定
,
经所在单位同意
,
通过离岗创
业
、
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
,
从事科技
成果转化
。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
、
高等院校联合
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
研基地
法律法规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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