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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 (2017年2月24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湖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 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五章 生态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保护,促进 - 2 - 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 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及其相关利用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围山区域,是指以浏阳市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 为中心,包括浏阳市大围山镇、达浒镇、张坊镇、小河乡行政区 域在内的地域范围。 本条例所称生态资源,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 够产生生态价值的自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 包括森林、 山岭、 溪流、湿地、地质遗迹、野生动植物等。所称人文资源,是指人 类社会所创造的、具有特定历史意义与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 总和,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近 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 筑、宗教活动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 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 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公众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 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支持本条例 的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浏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大围山区域管理机 - 3 - 构) ,负责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具体组织工作。 浏阳市发展与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农业、 林业、公安、环 保、水务、文化、旅游、民政、宗教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 保护工作。 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及大围山镇、达浒镇、张坊 镇和小河乡人民政府等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做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具体保护措施; (三)负责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普查、评估、建档 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大围山区域与 生态和人文资源 保护、旅游服务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指导和监督大围山区域内责任单位负责的公共环境卫 生、旅游秩序、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六)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 源保护专项资金; (七)组织落实生态补偿等有关制度和措施; (八)浏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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