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7日吉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 据2016年12月26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改善企业的生 产经营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部门、组织和垄断性行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要求企业提供资产和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督 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涉及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 (三)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管企 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查处企业负担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 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做出增加企业负担的规定。 第七条向企业集资、罚款,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基金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符 合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 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 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人民政府主管企 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制定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向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17-04-1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17-04-1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17-04-1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17-04-1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5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