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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2月28日中卫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 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 第四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 第五章 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 , 1提高立法质量,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修改 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法制统一、民 主公开、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 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 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第五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 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 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2第八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提出 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综合编制,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草案。   (三)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 通过,印发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 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拟新增或者推迟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提案人应当书面报请主 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 第十条 法规草案可以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主任会议 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 责起草。综合性的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 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 草。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草案,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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