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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2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 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阳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 ,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体现地方特色。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 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 性法规,在前款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 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 2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 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结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 定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 立法计划。 第七条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 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 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 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根据本市 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 及时性和针对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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