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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6日江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山体保护,彰显山水城市特色,促进 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纳入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山体保 护。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山体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公众参与 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 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山体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2-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山体保护的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山体保护规划范围内采石、挖 砂、取土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山体保护规划范围内林木采 伐、改变林地用途和破坏植被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执法职责,负责对 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建设、公安、交通、民政、农业、旅游、财政、 环境保护、水务、文化、宗教、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山体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做好山体保护工作,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参与山体保护。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 研究、协调解决山体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山体重大自然灾害防范和治理; (二)山体保护政策及重要山体保护措施的确定与落实; (三)涉及山体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 (四)山体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的协调配合; (五)山体保护信息共享与发布; (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3-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侵占、破坏山体 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宣传和普及工 作,对保护山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和山体保护知识的宣传, 对违反山体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林业、 园林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编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 国土、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 制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 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 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在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 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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