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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预防 第三章 重点预防 第四章 特殊预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 1 ─ 条例。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 领导、家庭主责、 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 防并重,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早进行 预防和矫治。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下,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 年度实施计划,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 系,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工作协调机构 ,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 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承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 2 ─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 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有关社会 团体、学校、家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各负其责、相 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 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等方 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培育和 引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 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 作。 第二章 一般预防 第七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 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心理 教育、青春期教育、社会生 活指导;实施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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