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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客观反映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 计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 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 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 2 —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 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 第五条 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 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 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 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执行 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 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促 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 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地理 信息技术等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 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 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 有关信息及时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 3 —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研究, 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 度,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 计工作的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促进和规范 民间统计调查业健 康发展,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 解和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机 构编制、税务、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 立、更新和维护统计 基本单位名录库,供各 类统计调查和普查 使用。 民政、机构 编制、税务、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市场监管等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与统计机构协 商确定的 期限向同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提供统计 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 记录 资料及其 变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职 能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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