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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目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 第一章‧总则 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生产经营和 第二章信息归集 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 第三章信息披露 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信息应用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 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 第六章法律责任 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按照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 第一章总则 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 境,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 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益,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 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将社会信用信息 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管理工作纳人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 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 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 作。 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 领域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 织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 工作。 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 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的规定,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和征信机构的监督 13 2017年第3号(总271号) 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并适时调整,经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 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汇集系统与有关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部门、组织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互 拟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内容可能减损信用 联互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 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 跨地区共享使用。 大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 征求意见。 称“省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省社会信用信 第十条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纳人公 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归集和 共信用信息目录: 管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息公开、查询、共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 享和应用等相关服务。 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负责本系统信用信息服 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 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与省社会信 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 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工作。 信息;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 (四)群团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 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 志愿服务等信息; 单位和组织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药和职业道德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人目录管理的信息。 准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 鼓励社会公众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 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 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 省信用信息中心报送信息。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第八条产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 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 和完善信用主体编码、信用信息技术规范。 式,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 向省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 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应当符合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并载明信用主体 的姓名或者法定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 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真实、客观、 公共信用信息的项目内容、提供单位、数据格 全面的原则,依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 式、使用权限、归集程序、归集路径、归集时限、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记录自身生 披露方式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 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鼓 公共信用信息自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政革 励行业协会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记录会员的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用信息,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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