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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23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2017年3月27日公布,自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 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的居住小区、非 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住建、规划、公安、工商、价格、环保等相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协助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自治 - 2 - 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社区居民 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 新建物业项目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当 向乡镇人民 政府书面报告,并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 文件资料。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日内,向自治县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改选、换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 成员的津贴,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不足部分由 业主分摊。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标准,由业主大 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 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条 自治县物业管 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 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其 运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业主大会及其 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 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公安派出 - 3 - 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等 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 当在自治县物业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并在合同签订之 日起30日内,报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 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在物业交付使 用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查验接 收时,由建设单位通知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加 ,履行监管 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 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 建设单位,落实 保修责任。 第十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物 业管理用房及其他配套的共用服务设施、设备,明确物业管理用 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物业管理区域建 筑总面积的 4‰比例预留,不足 100㎡的按100㎡预留。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可以独立使用的房屋(不含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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