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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 (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绿色发展 理念,保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村民自治组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切实增强环境意识、生态意 识、资源意识,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应当坚持 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疏堵结合、依法治理 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产业化 利用,逐步完善农作物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多元利用体 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 1三、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 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 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 , 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目标。 四、农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 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五、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作物秸 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本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和利用现状,合理 确定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的发 展目标,统筹安排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农作 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 发展需要,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 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科研开发和 适用技术应用,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 离田作业、收集储运以 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 并将农作物秸秆收割、捡拾打 捆、粉碎、青贮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农作物秸秆机 械化作业给予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 于促进农作物秸 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 税收、投资、用地、用 电、信贷、保险等扶 2持政策。 七、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化 粉碎还田,将粉碎还田作为小 麦、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 途径,推进肥料化利用 。 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作业时应当配置使用农作物秸秆切碎抛 撒还田装置。 八、推广青饲机械化收获技术和装备,应用农作物秸秆饲 料加工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扩大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规 模。 九、推进农作物秸秆燃料化利用,扶持以农作物秸秆为原 料的生物质能利用项目。推进农作物秸秆原料化利用,扶持以 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推进农作物秸秆基料化利用,扶 持以农作物秸秆为基料的 食用菌生产。 十、推进农作物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建 设,加快建设以企业 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市场化推进的农作物秸 秆收集和物流体系,畅通农作物秸秆从田间到加工利用企业的 输送渠道。 十一、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市级重点科研及推 广应 用项目,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国内外成熟适用技术的 转化应用,建立科技 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农作物秸 秆综合利用水平。 十二、从事种植业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 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强 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管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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