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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 国防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经 济建设 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 国家对公民进行以 爱国主义为核 心内容的有关国防观念、国防 法律法规、国防知识、军事技能及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 务的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整个 国民教育体系。普及 和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 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着眼长期、讲求实效、稳步发展的方 针,坚持集中教育 与经常教育、 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 育与实际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专门机构和社会各界的 积极性,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把 国防教育列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学校、村 (居 )委会和地方兵役机关,应当积极组织本单 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七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按照自治 区国防教育委员会 的统一部署,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 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措施; (三)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国防教育工作,总结 和推广国防教育经验。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防 教育委员会领导下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宣传、文化、新 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 会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 负责在校学 生的国防教育, 并将国防教育列入教 育(教学)计划。 兵役机关和 基层人民武装部门 负责民兵、 预备役人员和兵 员征集对象的国防教育, 并有义务 协 助其他部门 开展全民国防 教育。 民政、人事、 劳动部门结合 拥军优属,征兵,安置转业、 复员、退伍军人, 培训职工 等工作 , 开展国防教育。 公安、国家 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结合维 护社会治 安、国家 安全和国防法制宣传教育 等工作, 开展国防教育。 人防、 科技、卫 生、体育、 交通、邮电等部门分 别负责人 民防空知识、国防 科技知识的普及 和 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 体育活动和 交通战备、军事通 讯教育。 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 助有关部门 开展群 众性的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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