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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 (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 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2年 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技术市场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从 事技术贸易活动,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 产力,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一切技术贸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含技术贸易中介、技术培训、技术经 纪)、技术入股、技术联营、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以及开展科 研、生产、贸易一体化经营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 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方便基层、服务基 层的原则,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 第五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 、 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技术贸易双方以及中介方、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 支持和鼓励有偿技术贸易活动,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 第七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 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推进、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 术经纪活动; (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 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 员; (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 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 交换; (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 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贸易 机构、技术经纪 机构的登记 注册和监 督管理; (二)查 处违法技术合同; (三) 依法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九条 县级以上 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 职责,协同 做好技术市场的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 、 协调工作, 并接受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的业务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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