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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 决定修正 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自治区各级人民 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 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 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 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领导干部指导 、 协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 30%;县 (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 选人应当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 25%。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干部。女性相对 集中的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适 当数量的女性。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 民族女干部。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自治区社 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团体会员,可以推荐女领导干部。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妇 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该企业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企业应当保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时,应当征求同级妇女联合会的 意见。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 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送其 入学或者迫使其辍学。 第十一条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 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 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 招生、不得 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生的录取分 数线。学校不得限定女 生录取比例,国家有 特别规定的除 外。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在 进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 技术培训等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 等的权 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妇女的 扫除文盲、半文盲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 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 明确规定 不适合妇女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 别为由拒绝招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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