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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2007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维护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宪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 营活动和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以私人出资为 主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所 称非公有资本,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投资。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 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支持个体私营经 济发展,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造公平 竞争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 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社会机构和行业自律组 织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维 护其合法权益,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进行爱国、敬业、 诚信、守法教育,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市 场准入的同等待遇。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 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以生产、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采取参股等方式从事电力、电信 、 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也可以采取独资 、 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从事其他业务。 第十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城市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 融机构。 符合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 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第十一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 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 基础设施的 投资建设和运营。 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 基础设施项目,可以 向依法取得 特 许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转让产权或 者经营权。 第十二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教育、 科研、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 老年服务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领域。 私营企业可以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 单位的改组改制。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投资 核准、融资服务、 财税政策、 土地使用、对外 贸易、经济 技术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 等对待。 第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外, 具备法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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