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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 安全,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 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 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 导、 面向市场、 有序开发、 积极引导、 注重效益、 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重 视信息化促进工作,将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安排信息2化专项资金,采取措施推动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鼓励信息化 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 普及与教育,推进 信息化进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 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履行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 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 信息交流、 信息资源开发、 推广应用、 培训和服务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信息化发展和维护信息安 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 信息化发展规划、 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通过公示、 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3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区通信网建设规划 , 纳入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 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规划,纳入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 本行业信息化专项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新建、 改建、 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本级信息化 发展规划,与现有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避免盲目投资,重 复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发展改 革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 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 技术标准、 网络与信息安全、 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 容提出审查意见。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依 法办理相关 手续后,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二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 系统集成、信息 系统工程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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