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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9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7 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强化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财务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 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 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具体 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农村集体经济 审计证上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核发。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 受法律保护。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 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 审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体 经济审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使用和负债、损益情况 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的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 理、使用情况; (七)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 及各种涉农补贴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农业项 目投资资金及集体公益事业建 设筹资筹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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