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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 教育条例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普及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工作。 本条例所称南疆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 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本条例所称高中阶段教育,是指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 教育。 第三条 凡具有南疆地区户籍或者以南疆地区为经常居住地 , 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初中毕业生(以下统称适龄学 生),应当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学生,享有同等接受高中阶段教 育的权利。 第四条 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实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 免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南疆 地区投资办学、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第六条 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 筹指导,南疆地区州(地)、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及 高中阶段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适龄学生入学接受高 中阶段教育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学生辍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 、 巩固率作为主要指标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责任制,并纳入 绩效考核体系。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优质教育资源向南疆地区倾斜 政策,统筹建立普及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 步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机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纳入 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 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经费投 入。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 30%。 第十二条 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严 格按照预算规 定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占、挪用高中阶段教育经 费,不 得向学校 非法收取或者 摊派费用。 监察、财政、 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 育经费的 使用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 善保障适龄学生 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工作机制, 依法动员、组织和督促适龄学 生入学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 招生 合理比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中阶段学校建 设纳入 城乡建设规划。新建居民区 需要设置高中阶段学校的,应当与 居民区的建 设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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