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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 (2015年9月2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 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 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 或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高山和冻原草甸、沼泽地、泥炭地、 盐泽地、滩涂或者水域地带。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已被国家批 准的新疆和布克赛尔国家湿地公园,其他湿地为一般湿地。2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 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 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 畜牧兽医、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牧场管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 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度自治县公共财政预 算收入的0.2%安排湿地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 作。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牧场管委会应当加强 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 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3湿地保护规划应当 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 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相衔接。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和专家 开展湿地资源 普查、区域调 查和专项调 查,提出一般 湿地保护 名录和保护 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 公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 范围统一设立明显的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移 动或者破坏。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 湿地资源监 测网络,定期对湿地水源水 质监测观察,定期发布 湿地资源状况公报,组织 开展恢复退化湿地功能以及 扩大湿地 面积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湿地 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 研究成果、 数据和资 料。 第十三条 湿地资源利用应当 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 得改变湿地生态 系统的基本功能,不 得 超出资源的 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 得破坏野生动物的 栖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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