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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2年10月22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经河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15年6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 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 动。  — 1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 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 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以政府为主 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将气 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 逐步增加投入。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 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 害防御等日常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市 政、城管、广电、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 生、教育、环保、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 信、电力、保险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 2 —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应急演 练,提高全社会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 在气象灾害 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 容,组织 开展气 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 第二章 气象灾害预防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全市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调 查,建立气象灾害 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 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风险 评估工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 负责组织实 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 内的气象灾害 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 思想、原则、 目标和任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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