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 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以及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各 界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技术、信息服务 等方式,帮扶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 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 政府主导、社会帮扶 、产业带动、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 能力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生 态,实现绿色发展, 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 农村扶贫开发 政 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 的实施方案,实现应扶 1尽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 发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农村扶贫 开发工作负总责,按期 实现国家和省规定的脱贫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贫任务,加大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扶贫开发任务承接、 组织落实和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 10月17日扶贫 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 扶贫政策、法律、法规 的宣传教育和扶贫济困等活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贫困村、贫困户。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机构队伍建设,保证机构、人员、 2经费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有贫困村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配备扶贫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精准识 别机制,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 需的信息和 材料。 扶贫对象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 确定的农村贫 困人口。 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 确定和退出,按照国家和省 相关规定 执行。 扶贫对象中的 军烈属、残疾人、失独家庭、少数民族 和归侨、侨眷等特殊 群体应当给予 优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脱贫信息管理,建立 相关信息 数据平台,实现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和相关主 管部门资 源共享、信息 互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农村扶贫开发 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 划。 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 划应当与区域发展规 划、产业发展规 划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 定的扶贫开发规 划,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 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 将农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