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0年5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自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04年9月23日苏州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 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及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专业 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 1 ─专业知识和技能补充、增新和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和 职工教育宏观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 继续教育工作。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继续 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 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 术、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重点,结合本地区、 本行业的实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知识结构以及单位条件 确定。 第六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 计不少于七十二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四十二学 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学习时间高 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可以按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继续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 可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有计划、有考核的 自学,也可以参加其他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进修班、研修班和学术讲座等。 ─ 2 ─第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设施,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 条件的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 当在江苏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证书》中,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 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晋升、流动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对本地区紧缺人才的 继续教育经费, 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专项申请,经批准 后 专款专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 费中列支。 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 脱产学习的, 脱产期间的工 资和 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学习费用根据单位条件可以 由单位全部 负担,也可以 由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理 分担。 第十一条 由单位支付学费脱产学习半年以上、 半脱产学习 一年以上,或者 派到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 区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与本单位 签订继续教育 服务合 同,明确学成 后回本单位 服务的期限和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 任。签订继续教育 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证书》中 注明。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