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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补选出缺的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 简称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代表职务被罢免的; —— 1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 (七)死亡的。 第三条 代表资格终止,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代 表资格终止后,出缺的名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照结构要求进行 补选。 第四条 补选出缺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 名额,差额幅度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 名额相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补选上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依法制定选举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 员会提名;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主任会议将依法 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较多数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确定进行差 —— 2 ——额选举,超过法定差额数的应先举行预选。预选后,按得赞成 票的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七条 补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应按姓名 笔划为序排列。 第八条 补选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发给代表证。 第九条 撤地设市后,原选举单位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出缺时,由新设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补选。 第+条 补选我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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