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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能力,确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为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 二、本《条例》(草案)根据中央批转文化部《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关于营业性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弟省立法的规定条款,考虑到文化市场是精神产品市场的这一特殊性,确定文化市场管 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三、由于文化市场是新兴事物,文化事业经费严董不足,原各级财政预算中无文化 市场管理开支,参照全国各省、市的规定做法,本《条例》(草案)确定各级文化行政 部门可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适当的文化市场管理费,用于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四、针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行政手段软弱,对违章经营行为束手无策等 向题,本《条例》(草条)确定授予文化行政部门以稽查、处罚权力。同时为防止管理 人员以权谋私、衔私舞弊,本《条例》(草案)又制定有关条款制约管理人员。这也是 对合法经营的种保护措施。 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黑龙江省第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 神,促进军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 的全民性教育,启发公民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履行保卫 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义务。 -14- 第三条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 教育体系。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 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 第五条,加强国防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国防教育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 ’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历史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讲求实效,长期坚持。 第二章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 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师生接受重 点教 育。 工人、农民、初中学生、小学生和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八条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地 理、国防经济、军事体育、军事训练、革命传统等方面 的 国 防知 识。 重点教育对象应按规定的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知识教育。 普及教育对象学习一般性国防常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 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各类干部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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