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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2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 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 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 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 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 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职责。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房产、文 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 第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 美观,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 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 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 施、路名牌、站牌、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 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 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形整洁、美观, 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路段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 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不得露出护栏;楼(房)顶不得堆放 杂物;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 楼(房)顶不得违章搭设建筑物、构筑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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