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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的决定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 1996年 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 事。这部法律的施行,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 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 的贯彻实施,特作以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 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 政处罚法,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 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 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1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 行政处罚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 地组织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提高全社会的行政法律意识, 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规范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 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依法设定行政 处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 府、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 款公民不得超过二百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一千元;对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 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 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 大常委会、西安市 人民政府及全省其他有关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尽快对我省的地 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行政处 罚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地 方性法规的修订,由原提请机关或单位提出修正案,提请省人 大常委会通过或批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 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至迟于 1997年12月31日 2前清理、修订完毕。在清理期限内,未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施行以 后,必须执行行政处罚 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处罚的 程序。同时,新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自 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 之日起,其他行政机关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一律 无效。省人民政府、西安市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 报国务院的同 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还应报 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备案。省人大常委会、西安市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政府规章的 备案审查工作。 四、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要依法清理现行各 类行政 执法机构,凡行政机关内设机 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法 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尽快清理、 纠 正。行政处罚法施行 后,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单位一律 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单位实施行政处 罚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建 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 资格培训、证件 和着装管理,改变行政罚款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利益 直接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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